李昌平: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与改进(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18
  当下,解决我国农村大量集体建设用地闲置、或利用效率不高、或总量不断增加、或严重不均衡等问题,很多人的主张是在不再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开放农村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准许农村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交易。这样的主张对消化集体建设用地存量是有效的,但这样的主张如果成为刚性政策,会使既有的问题更加严重。第一,大量的非法集体建设用地所建的房子和厂子如果准许同地同权同价交易和抵押,会导致大量的死资产(如温州、东莞等地的倒闭工厂)在国家的金融体系里套现,这会对金融体系造成冲击。第二,这会给改革蒙羞——将无法无天合法化。这会鼓励进一步违法占用耕地,会对18亿亩耕地红线直接构成威胁。第三,这对集体建设用地相对少的村庄极不公平。第四,集体建设用地本质上讲是“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延续,集体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交易实质违背了农地制度的基本原则,违背了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的“半公共品”属性, 这样做或许会引发国家土地制度体系的全面崩溃。
  在本人看来,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的所有问题,必须在坚持三个原则的前提下解决:
  第一,总量控制。为了守住耕地总规模,村庄村民的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必须实现总量控制。一般来讲,我国绝大多数村庄村民的生活生产用地(村内建设用地)控制在人均0.3亩或生产生活各5%以内是合适的。超过总量的,应该有偿使用——向国家缴纳“耕地占用特别税”。对于占有建设用地不足人均0.3亩或生产生活各5%的,国家应该给予奖励——“耕地节约特别补助”。
  第二,共有共享。既然农村建设用地是村庄村民的(共同)生产生活配套用地,是耕者有其田的延续,带有公共性和半公共性,就必须坚持共有共享的集体所有制度——成员权制。成员有份,不能买卖、不能继承、生有死灭。如果村庄内为村民生产生活配套的建设用地可以买卖、继承,势必造成少数人通过垄断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对多数村民的控制和村庄村民共同体的瓦解,必然冲击中国共产党革命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村社制度和土地集体所有制,必然导致农村现存的治理体系土崩瓦解。
  第三,非公共性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除水塘、道路、学校等公共性集体建设用地之外,无论是生活配套(如宅基地)用地还是生产配套(加工厂)用地,无论是家庭还是集体内的企业或家庭厂房等占用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缴纳占用费。非农民在村庄占有宅基地,至少双倍缴纳占用费。
  关于农村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笔者认为应该以村社为基本核算单元,按照人均配套0.3亩生产生活建设用地的标准结算,多占的必须还耕或征税,少占应该补助或增加法定的用地指标。准许村社集体之间置换农地和法定的生产生活配套用地,准许有土地主体资格的村社以合法的建设用地指标上市交易。对于城市“新市民”原在农村合法占有建设用地(宅基地等)的,愿意将合法占有的建设用地退还村社集体的,村社集体应该按照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的90%给予退出补偿。不愿有偿退出而长期占有农村建设用地的“市民”,应该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双倍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占有费。合法的农村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或指标既可以在村社“内置金融”里抵押贷款,当然也可以在正规金融机构内抵押贷款。
  当下全国各地正在推行的以“撤村并镇,农民上楼、增减挂钩”为核心的城镇化,以村社为单位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转换成农民上楼的房子的做法,需要跟村社的全体村民讲清楚一件事,将来村社还是要搞农业的,还是需要农业生产生活配套建设用地的,如果这次“撤村上楼”把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都兑换成房子了,将来再申请配套建设用地搞发展就不可能或成本就更高了。没有讲清楚上述问题,将来必有麻烦。从本质上讲,用集体建设用地换房子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短期和短视行为,这样的改革是损害农民长远利益的,甚至是违法的,应该禁止。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工业园区,普遍的作法是无偿挤占村庄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两个5%)指标,这是侵犯农民利益的行为,村民一旦觉悟,会带来很大麻烦,应该停止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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