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我国土地制度的缺陷与改进(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23
  二、关于土地“农转城”或“农转非”制度的缺陷与改进
  我国要进行工业化和城市化,就需要不断将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农转城”。要搞现代化,就要不断修公路、铁路、机场和其他基础设施—土地“农转非”。
  我国现在的土地“农转城”或“农转非”制度(即“征地制度”)诟病最多。主要表现为:第一,随意圈地,浪费严重。由于土地有不断涨价的经济特性,政府和老板们总有囤地涨价的冲动,跑马圈地遍及中国大城小镇,但圈而不用或假用非常普遍。第二,征地补偿极不合理。北京等地征地补偿惊人的高,很多中小城镇征地补偿惊人的低,造成诸多社会问题。第三,征地制度异化为以暴力获得暴利的暴制。我国的征地制度,基本上属于政府和开发商使用暴力获得土地而获得暴利的制度;而“钉子户”使用暴力对抗政府和开发商,“钉子户”也往往能够获得暴利或“维权英雄”的社会待遇。所以,在征地过程中,常常见到的就是以暴力获得暴利的争斗,发展的正当性荡然无存,法制社会的面貌也荡然无存。这是国家和民族之不幸!
  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征地制度设计不合理。其实改起来并不难,就是遵循规划管理和涨价归公两项原则。
  首先是规划管理的原则:无论是城市建设用地、还是工业用地、还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规划管控。县级及县级以上城市发展必须依法规划,其规划要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后,再报中央政府或全国人大审批,获得中央政府或全国人大批准的规划就如同法律,再依法“农转城”。譬如:A小区的农地2017年“农转城”,B小区的农地2018年“农转城”,要先规划,报两级人大批准了就等于法律,必须依法办事,即到2017年A区的土地就依法变成了城市建设用地,而B区的土地2018年也依法变成了城市建设用地。
  “涨价归公”是全世界通行的原则,因为“涨价”并不是地主创造出来的。依据规划“农转城”的土地,必然有很高的涨价,涨价要“归公”。当然,这里的“归公”不是全部的涨价都要“归公”。原中农办陈锡文副主任主张涨价“政府要拿到一部分,开发土地的企业要拿到一部分,市民要分享一部分,贡献了这些地的农民要拿到一部分,远离城市的农民也要分享一部分”的说法比较合情合理。“农转城”涨价的分配,我觉得台湾地区的办法比较好,既兼顾到了陈锡文所说的五方利益,又容易操作。台湾地区的办法是“农转城”减半——即原农民得一半地,政府无偿取得一半地。政府无偿取得的一半土地,其一半拍卖获得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另一半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如公园、马路、医院、学校等;原农户得到“农转城”的另一半建设用地后,要按照城市规划开发使用、也可以在市场上自主交易。但闲置、开发和交易都要缴税,并且是累进税,税收差不多要占农转非土地增值收益的一半多,其税收归全岛人民共享。
  我国台湾地区土地的“农转城”制度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都是依法进行的,权力操作的空间不大,腐败就会相对少了。加上增值收益实行累进税制度,当增值到一定的程度后,其再增的部分就100%的缴税了,闲置也是累进税,所以当“钉子户”意义就不大了,更成不了“维权英雄”。笔者觉得大陆的城市化用地制度虚心学习台湾地区“农转城”制度及其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应该可以解决不少问题。并且,这个制度的最初设计者是孙中山先生。
  至于基础设施建设(如修铁路)需要征地—“农转非”,应该比照“农转城”制度设计运行:第一,修铁路须依法进行;第二,“农转非”用半,例如,占用农地200亩,用于建设铁路100亩(归政府入股铁路),原农民自用100亩(城市或城镇建设用地),只对铁路占用的100亩的地上物进行补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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