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审定:回避制度,杜绝“人情风”!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5-04-29

种业发展离不开科学规范的审定机制,这关乎粮食安全与生态保护。《种子法》第十六条针对品种审定环节,从组织构建到人员管理,建立起一套严谨的制度体系。今天,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带大家来深入了解。

种子审定:回避制度,杜绝“人情风”!

《种子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及相关测试、试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人员的违法行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现实中,专业审定委员会的设立至关重要。凭借委员们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能精准评估种子产量、品质、抗性等核心指标,为优良品种筛选筑牢技术根基。回避制度则通过排除利益干扰,杜绝“人情审定”,确保审定结果客观公正。比如,当审定委员与选育单位存在关联时,回避制度可避免人为干预。

此外,对审定相关人员的廉洁要求及违法行为处理机制,为审定公信力提供了双重保障。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提醒一下,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举报与监督检查机制将迅速启动,省级以上部门依法处置,能及时清除害群之马,重塑行业规范,保障种业审定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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