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土地管理法”四大亮点,征地制度迎大变脸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8-21

中国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17日对上月底上报中国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进行了解读。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目前已进行过三次修改。魏莉华表示,此次第四次修订着重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即三块地改革。

2016年10月形成修订案初稿,今年5月底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社会意见征集,上月底修正案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审议在当天召开的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每月谈上,魏莉华向外界介绍了新土地法的四大亮点。

一是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魏莉华指出,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样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是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与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

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城市规划区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是将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比如,将国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国家对土地、房屋、陵墓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魏莉华表示,按照立法程序,土地管理法修改只是万里长城走完第一步,之后修正案还有很大修改和完善空间,但无论怎么改不能把集体土地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将牢牢把握这四条底线。

"新土地法"聚焦征地矛盾中国征地制度迎"大变脸"

郑凌志表示,在新修订的法律中,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将呈现三大变化。

一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现行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并未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郑凌志表示,公共利益缺乏界定、征地边界不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受限,是导致征地范围过大的主要原因。新44条结合国外和台湾地区的成熟经验,以及33个县改革试点的经验,从六个方面对公共利益给予了明确界定,一一列举,从而缩小了土地征收范围。

二是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现行法规定的土地征收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是在征地批后实施,实践中存在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不够的问题。新46条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强化在整个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监督权,限制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

三是完善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郑凌志表示,现行法中征地补偿主要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实行货币补偿,但从目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难以满足现阶段被征地农民合理的规范多元保障的诉求。新48条要求用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年产值倍数法;新49条提出,不再将农民居住的地方作为地商附着物进行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财产权明确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新51条明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居民应当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并将留地留物业安置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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