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22

  关于印发《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单位和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土资发〔2017〕2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镇规划区(含工业园区)内,凡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本规定制订的征地补偿标准为基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条征地补偿标准内涵。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

  第四条全市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分耕地、山林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见附件)。征收园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3万元/亩给予补偿。

  第五条城镇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属同种地类的均须严格执行统一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原则上不得平分到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集体承担部分可在土地补偿费中支付;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除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外,直接以货币形式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安置。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也不得擅自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商服用地或其他名目的补助(赞助)款。补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今后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前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实行前,征地方案依照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其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市政府原有的规定执行。本规定实行前,已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草签征地协议(含已支付征地费用)的,但尚未报批的,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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