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9: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迪迦 时间:2022-11-11

一、案例回顾

  村社征占部分土地,部分人取得入社保资格,退地后入社保,户籍变为城镇居民。后村社被再次征占剩余土地,已改变身份入社保人员能否享受补偿?以何种身份享受?

二、律师说法

  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是30年不变,在法定的承包期内,任何人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主体资格,即便个别农民存在户籍变动情况,集体组织也不能因此收回其承包土地。这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中央关于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精神。而且土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身份的变化并不能完全导致丧失土地承包资格,这要视情况而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允许农户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农户,或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补偿。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土地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农民进人小城镇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可能使他们生活面临困难。因此,承包人在土地承包期内,全家迁人小坡镇,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期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具体到本案,虽然部分人的户籍变为城镇居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就完全不能享受到补偿,如果是迁入城镇,还是有权享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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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争议点

  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

四、法律、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人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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