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22:承包方是否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1-16

一、案例

  农民张某、齐某是同一村民小组农民。张某从集体获得一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张某继续承包这块地,并获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为30年。后来,张某全家外出做生意,将这块承包地交给齐某夫妇代为耕种,并口头约定可随时收回。张某回乡后向齐某夫妇索要这块耕地,但齐某夫妇认为自己耕种这块土地多年,以土地承包关系早已发生改变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请问张某是否可以要求他们立即退还耕地。

二、专家说法

  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承包方是否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随意调整承包地。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如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具体到本案,张某依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来将承包地临时交给齐某夫妇代为耕种,张某和齐某夫妇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属于临时代耕性质,而非经发包方同意后的正式转让,张某仍是该块土地的承包方,齐某夫妇与发包方之间并没有形成新的承包关系。齐某夫妇虽因此取得了该块土地的耕种、收益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只是临时的,原告张某可以随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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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争议点

  承包方能否把代耕的土地收回。

四、法律、政策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四条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有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任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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