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21:住房出卖后,还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1-15

  一、案例

  农村户口举家迁出后,迁出户已将原住房及相关资产协商变卖后,现在又回家要求村组集体及相关部门给其规划宅基地建房。

  二、律师说法

  本案例争议的核心在于,住房出卖后,还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对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具体到本案,迁出户已将原住房及相关资产协商变卖后,都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最终应当将宅基地使用权返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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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争议点

  转让宅基地以后,能否再次申请宅基地。

  四、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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