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大代表张葆:关于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摘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1-31

  2018年1月29日,省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张葆和晋中团的代表们审议起两院报告来,她建议从源头上加大立法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意见,指导各省、市、县、乡(镇)、村处理和解决好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法律权威性上加大督查力度,重点检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从性别上加大婚姻法应用力度,正视性别差异,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源和生活保障,是农民发展和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市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土地流转和征地补偿中不同程度地出现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有些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出嫁女不能平等享受国家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等。此类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村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基本现状

  一、打工女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前几年土地需要交纳农业税时,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抛荒或是由村里收回后给其他人耕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户法律意识不强,很少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一旦发生纠纷,土地承包者特别是妇女的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二是妇女外出打工,在外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作城里人,收回她们的土地,并且取消了她们应有的村民待遇,当她们返乡安家时,得不到应有的土地。

  二、出嫁女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部分地区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后,农村土地主要按照户籍进行分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施行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农村女性在出生以后,在户籍所在地基本都能够分配到土地,享有和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可是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却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出嫁女面临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有的地方规定: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其土地权益就会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三十年不变,由于离开了村庄,出嫁女的承包耕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丧失,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此外,土地是作为集体财产被征用的,征地补偿款的分割也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财产继承时,嫁到外村的出嫁女通常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款。

  三、离婚女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其留在婆家的土地大多无法耕种,虽然拥有一份土地权益,却很难行使。在涉及到离婚的案件时,很多妇女并不把土地视为自己的财产权益和生产资料,在分割财产时也很少提出对土地的要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也不将土地作为一项财产权益进行分割,导致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其土地承包权益实际上等于一纸空文。

  四、多女户家庭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些村妇女招婿要经村委会同意,否则不予落户。对于多女户,有些村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其余的不予落户或只落空户口,用协议的方式,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二、主要原因

  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成为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根源。土地这种资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妇女在出嫁、离婚、丧偶、招婿时往往面临失去土地权益的危险。

  二、传统户籍制度原因。由于长期以来农嫁非妇女的户口无法迁入城镇居民家庭之中,也造成妇女户口欲迁新居住地不能、不迁原居住地又不容的两难境地。

  三、法律方面原因。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在这些法律中,都强调了要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发现,这些法律也有滞后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之间还有相互冲突的地方。如对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虽然胜诉了,却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

  四、以村规民约取代国家法律。一些干部群众以村民自治为由,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方式,公然违反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而制定出一些村规民约,侵害了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由土地承包权衍生出来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财产权益。

  

  三、几点建议

  一、从源头上加大立法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意见,指导各省、市、县、乡(镇)、村处理和解决好维护妇女土地权益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从法律权威性上加大督查力度。建议区乡两级政府组织力量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一次检查。看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内容,如有,则要求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废止或修改,以维护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从性别上加大婚姻法应用力度。加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应用力度。正视性别差异,将个人权利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改进法律规范的创设和实际执行。

  因此建议:1.法律对农村土地权利规制的主体应设定为农民个人。在法律规范的执行中,要正视法律面对的是性别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的现实,在执行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应具有性别敏感性,在实际执行时尽量消除立法上可能体现的性别差异。

  2.对已婚的农村妇女,在其土地承包书上应写明夫妻二人的名字,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对其承包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特别是确保她们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其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3.法院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许多妇女由于并不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己的一项权益,在离婚时并不做出要求,建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让妇女对自己的各项权益有所认识,帮助妇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从机制上完善管理监督力度。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村民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立法及有关行政机关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

  五、在普法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法律素质,采取送法进村(家)、广播电视专题讲座、普法培训班、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逐渐改变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从夫居等传统思想观念,改变以村规代替法规的现象。同时,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制止和减少甚至杜绝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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