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36:彭某不按规定超量施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案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2-22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6日,乐山市农业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在井研县家庭农场(彭某)养殖鱼塘,对其养殖的泥鳅依法进行了抽样,该样品依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2号GB31650-2019标准,“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在鱼肉中最大残留限量为100ug/kg。该样品所检结果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1141(1060)ug/kg,通过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复检结果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1231.8ug/kg,该产品所施用渔药中“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残留超标,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批次抽检不合格。井研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8日将检验报告和复检结果直接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鱼塘进行了现场勘验,提取了当事人养殖水产品的相关证据,查明了渔药施用情况和生产记录。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提出不进行复检申请。至此,当事人在养殖生产过程中施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中不按规定超量施用“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了违法行为。2022年8月5日,报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image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施用的“恩诺沙星+环丙沙星”不属于禁限药,依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六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关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带您了解更多三农知识!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