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35:“自助”维权别“超限”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2-12-21

案例:

  孙某家的承包地分布在村庄周围,一些散养的畜禽经常“光顾”庄稼地,啃食青苗。今年春天,看到刚刚返青的麦田又被“祸害”,无奈之下,孙某将颗粒饲料拌上农药撒放到田里,并在地头上张贴出“地里已撒施农药,药死牲畜概不负责”的告示。没过几天,陈某家的两只母羊、4只羊羔在这片承包地里啃食麦苗后中毒身亡,损失近万元。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70%,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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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司法实践中,合法适度的“自助行为”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限度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所谓“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情况下,采取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加以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合法的自助行为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不法侵害状态存在、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须情况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的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且须为法律或公序良俗所许可。

  本案中,原告的行为虽是为了防止庄稼遭受损失,但这属于民间纠纷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处理。在时间上,不存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机关进行救济的情形;从采取的措施看,撒施农药的行为极易威胁人畜安全,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故其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因此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原告因没有妥善管理好自家的羊群,对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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