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4: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兽药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1-30

  典型案例

  2022年9月28日,宝兴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同省、市执法人员前往宝兴县五龙乡铁坪山村3组宝兴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鸡蛋20枚,现场制样、封样,并送至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该鸡蛋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宝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该批次的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

image

  案件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农(畜、水)产品生产者若在种养殖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了国家限制使用的农(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关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带您了解更多三农知识!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