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5:在长江流域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违法捕捞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1-31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2日10时许,饶某某开车带着锚鱼竿,联系其同事江某一起去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务子田村上干田组塘坝河流域水坝钓鱼,后被赶到的福田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进行调查。2021年2月24日,福田派出所将此案移交给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处理。2021年4月15日,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当事人使用的可视锚鱼竿为滚钩类禁用渔具,认为涉嫌犯罪。2021年4月23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将此案移交给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派出所侦查起诉。2021年10月9日,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收悉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尚未捕捞到水产品,不需要判处刑罚,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建议由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饶某某违法捕捞立案调查。经查,饶某某在长江流域禁捕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违法捕捞的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对长江十年禁捕和禁渔区、禁渔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重视,心存侥幸,为一己之私,危害了长江流域渔业生态,造成较大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鉴于当事人尚未捕捞到水产品,配合调查、承认违法行为并认罚,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饶某某处 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正)罚款;2.没收扣押的锚鱼竿1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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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水产)》

  第三项,即“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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