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6: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质农药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2-01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5日, 攀枝花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接《攀枝花市市民热线办理转办单》(工单编号:211022T***6),米易县攀莲镇观音村五社村民吴某某反映自己于2021年10月18日在攀枝花市米易县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观音街第二门市购买的农药过期,导致种植的番茄使用后出现凹凸不平等问题。2021年10月27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吴某某反映的过期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同批次产品及其销售台账。吴某某将购买的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外包装带到现场确认,该瓶农药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日,质量保证期为二年,购买时该瓶农药已经过期。门市业主阙某某承认吴某某所购买的过期农药确实由自己门市售出,同批次产品已经售完。2021年10月27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根据攀枝花市米易县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观音街第二门市属攀枝花市米易县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的事实,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攀枝花市米易县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法经营主体,该公司的经营行为认定为经营劣质农药。认定该公司观音街第二门市销售的高效氯氟氰菊酯为劣质农药,数量共计1瓶,货值金额12.75元,违法所得7.2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5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0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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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农药)》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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