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7:家庭农场销售不合格农产品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2-02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6日,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检测技术人员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米易县曾某某家庭农场销售的番茄产品,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检测。经检测,该番茄样品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限量》(GB2763-2019)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农产品(检测报告编号NO:PNJ202109**6)。2021年9月9日,米易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家庭农场下达了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米农检测〔2021〕01号),在收到通知书5日内该家庭农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依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该批次番茄;2.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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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贰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第一种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裁量标准“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共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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