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8:驾驶未备案车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2-03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5日,刘某某驾驶牌照为川WSM0**的车辆装载22头生猪,自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永红村三组谢某家养殖场启运,准备运输到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购买人欧某某的某某养殖场。运输的生猪在运输前未在德昌县永郎镇畜牧兽医站报检,因此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用的车辆未在四川智慧动监备案,无动物运输车辆备案表。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刘某某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未备案车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情况属实,刘某某驾驶未备案车辆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米易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运输费用3倍罚款0元×3=0元;2.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罚款3000元。以上罚款合计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注:本案所涉谢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已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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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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