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59: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2-06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5日,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平地镇开展监督抽样,在平地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对陈某销售的茄子进行了抽样,采样数量为3kg。2021年9月29日,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攀西无公害农产品监测中心反馈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样样品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陈某2021年8月25日销售的被抽样茄子甲氰菊酯超过标准值。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陈某2021年8月25日销售的批次茄子,是自家自留地种植, 2021年8月18日左右用了东莞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氯.甲维盐”及其他杀虫的农药(其他的农药记不清了),该款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为7天。陈某自述因记不清用药日期,估计过了休药期了,就采摘了上市销售,抽样时还没有卖出去。该批次茄子共种了0.3亩,预计产量为300kg。陈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产品违法行为属实,当事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重视,心存侥幸,为赚取利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够重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处罚。鉴于陈某2021年8月25日销售的批次茄子已灭失,现地里剩余的茄子已过休药期,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陈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 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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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产品质量)》

  第五项,“违法行为不足500元的;或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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