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60:XX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2-07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15时许,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接居民杨X举报称,在西区有一农资公司在销售假农药。接报后,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到被举报的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在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农资公司在销售名为噻·中生·春雷杀菌剂的农药(生产企业:上海嘉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3137)。经现场上网查询,该农药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无法查询到。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局当日即对该农资公司涉嫌销售假农药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现场依法暂扣涉嫌假农药41瓶。

  经查,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5日从攀枝花市内另一农资公司批发进货了80瓶农药(商品名为噻·中生·春雷杀菌剂,生产企业:上海嘉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53137)进行销售,该批农药的登记证号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查无此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批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视为假农药。至2022年5月12日,攀枝花市XX农资公司共销售该批农药39瓶,销售金额为1411元。当事人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农药的行为应按《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攀枝花市西区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攀枝花市XX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假农药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411元(大写壹仟肆佰壹拾壹元);2. 没收假农药41瓶;3.处罚款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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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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