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61: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卫祁 时间:2023-02-08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日,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攀枝花田房检查卡点值守人员报告,查获一车跨省调运未经检疫的生猪。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当事人蒲X于2022年3月1日下午在云南省大姚县铁锁乡购买生猪33头,未向当地申报检疫就启运。当事人蒲X雇请张XX(车牌为川WXX6XX)帮助承运该批生猪到攀枝花市盐边县新县城XX屠宰场宰杀,在途经攀枝花田房检查卡点时被值守人员查获,当事人无法出具相关动物检疫证明。由于当事人蒲X跨省调运生猪存在疫情传播风险,仁和区动物疫控中心对该批生猪抽血进行非洲猪瘟抗体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当事人蒲X所述的生猪价格与攀枝花生猪价格差异较大,仁和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批生猪进行了过磅称重,并向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申请生猪价格认定,确认该批生猪一共4450千克,认定价格14.4元/千克,总货值64080元(大写陆万肆仟零捌拾元整)。当事人蒲X经营运输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攀枝花市仁和区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蒲X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行政罚款人民币30758元(大写叁万零柒佰伍拾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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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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