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主要明确出让宗地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原则。具体包括: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划拨用地改为完全出让用地时土地出让金最低价的计算原则;划拨用地、使用集体土地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原则;租赁用地土地租金的计算原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房产局具体开展建设项目涉及地价事项的审批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土地费用征收管理,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包括计价并通知缴款)。
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应明确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重大业务集体会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基准地价修正值
第五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工业、停车场等不同用途,通过评估确定的以2017年1月1日为基准日且按法定最高年期计算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区域最低价格。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土地宗地地价时,应结合影响宗地地价的主要因素进行修正。
第六条土地宗地是指同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土地。
第七条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容积率修正系数、商业楼层修正系数、停车场楼层修正系数、停车场用地用途修正系数、自持物业修正系数、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
基准地价修正值=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各用途相关基准地价修正系数的乘积。若宗地由数个子地块组成的,任何一子地块涉及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鹭江道修正系数、轨道修正系数、临海临湖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时,则宗地各子地块均应分别计算修正系数。
第八条容积率修正系数包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办公、停车场用地、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地、工业等各类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
㈠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7647/容积率
2.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353容积率+1.5882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196容积率+0.9411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704
㈡办公、停车场项目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
2.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2222容积率+1.06666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80
㈢酒店项目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容积率<1.4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7478容积率+3.8739
2.1.4容积率3.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26667容积率+1.8
3.3.0<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03333容积率+1.09999
4.容积率12.0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0.70
㈣营利性医疗教育项目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1.营利性教育、养老项目用地
容积率<2.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0.5容积率+2
2.0容积率<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
容积率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
数计算
2.营利性医疗项目用地
容积率<2.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2/容积率
2.0容积率<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1
容积率3.0时:容积率修正系数按酒店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
㈤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
修正系数
1.通用厂房、仓库、物流(运输型)、软件及研发项目用地
当容积率<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
当容积率1.5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容积率-1.5)40%
2.专用厂房、会展、大型演艺娱乐、体育设施项目用地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1-容积率)40%
当容积率1时:
容积率修正系数=1
3.堆场、港口、码头项目用地
容积率修正系数=1
第九条商业楼层修正系数指商业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具体为:
第十条停车场用地楼层修正系数指地下停车库(位)不同楼层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具体为:
第十一条停车场用地用途修正系数指为不同用途配套的可分割转让停车库(位)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具体为
停车场用地用途修正系数(为住宅配套)=1
停车场用地用途修正系数(为非住宅配套)=0.91
第十二条商业繁华度修正系数指城镇土地区域及级别中商业特别繁华地段,临下列路段宗地的商业用途基准地价的修正系数。
第十三条自持物业修正系数指需整体经营、不得分割转让的建筑物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自持商业项目修正系数和整体自持软件及研发项目修正系数。
㈠自持商业修正系数
㈡整体自持软件及研发项目修正系数
整体自持软件及研发修正系数=0.7
第十四条鹭江道修正系数指对位于B1级别范围内属鹭江道东侧100米处至海岸线范围内的区域办公、酒店用途项目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鹭江道修正系数(办公)=1.8
鹭江道修正系数(酒店)=1.5
第十五条轨道修正系数指对轨道站点半径500米范围内(含跨越轨道站点半径500米的宗地)的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用途项目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轨道修正系数=1.2
第十六条临海临湖修正系数指商品住房、租赁住房、办公、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软件及研发等项目用地临海洋、湖泊、水库或者紧邻沿临海洋、湖泊、水库道路(包括公共绿地)用地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临海临湖修正系数=1.3
第十七条临路修正系数指以道路为界划分土地区域及级别的土地,因道路两侧土地等级不同,且拟出让地块位于较低土地等级区域的地块的基准地价修正系数。
临路修正系数=(相邻最高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土地所在土地等级基准地价2)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使用年限低于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时的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实际土地使用年限/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三章出让用地
第十九条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是指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定,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按一定年限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修正值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确定。
第二十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底价、起叫价、起始价应结合政府产业政策、土地开发成本、基准地价修正值、周边已成交项目的价格等因素,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地上、半地下、地下分别按不同用途计算土地出让金。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停车场项目用地按楼面价计收。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项目用地按地面价
计收;其所配套的停车场按本宗地主要用途认定土地用途的,并作为配套设施与地上项目共同办理整体产权的,可免征停车场用地地价。
第二十二条土地宗地跨越两个及两个以上土地等级区域,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收地块所在级别宗地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半地下商业、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停车场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根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建筑计容原则分类确定。
㈠建筑按全计容计算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相应用途以地上一层的标准计收。
㈡建筑按半计容计算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一层相应用途标准的70%计收。
㈢建筑不计容的,按地下一层计收。
第二十四条地下商业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楼层商业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地下办公、商品住房、租赁住房、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用
地,土地出让金按地上相应用途土地出让金的50%计收。工业、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软件及研发项目与本宗地地上部分同用途的结建式建筑的地下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已出让宗地土地使用年限起止时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的,应按市场价补足地价差。
第二十六条已供地的港口、码头、物流(运输类)和软件及研发等项目用地,如供地时以工业用地标准测算地价的,转让、抵押时应按原工业用地标准计算转让、抵押价值。经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的,应按新旧用途市场价差且不低于工业与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软件及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差补缴地价差额。
第二十七条已出让宗地,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办理土地用途变更,以国土部门受理变更申请时的市场价结算地价。
㈠变更土地用途后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低于或等于土地用途变更前的,则免收土地出让金。
㈡变更土地用途后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高于土地用途变更前的,应按新旧用途的市场价且不得低于新旧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差来补缴地价差。协议出让(限制性出让)的项目,应按新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结算地价差,保留限制性出让。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酒店、营利性医疗教育、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租赁住房、工业、自用办公等项目用地出让时,应明确项目建成后须办理整体产权,经批准转让、抵押时,应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二十九条软件及研发项目用地指位于经市级以上政府(含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园区管理规定或出让方案中已明确产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项目用地。自持型软件及研发项目用地应办理整体产权,整体转让、整体抵押。
第三十条地上层数大于7层(含7层)的住房项目,经规划部门批准底层作为房屋架空层且不计容的部分、建筑物底层廊道、避难层、结构(技术)转换层(扣除核心筒和公共设备用房等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也不办理产权;在建筑物使用中不得改变规划设计功能、不得违规占用、不得出租、不得作为营业性场所,
第四章划拨用地
第三十一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土地使用者应按《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同时自行负责其他土地取得成本及按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使用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结算土地储备成本。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表:
第三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
㈠军事设施项目(含武警部队设施);
㈡非营利性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
㈢单建式人防工程项目;
㈣市、区财政投融资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项目;
㈤经市、区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非经营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㈥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㈦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㈧经市宗教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项目。
第三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范围:
㈠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自筹资金兴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减半计收。其中,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高校后勤服务设施社会化建设项目(学生公寓)按住宅标准减半计收;医疗、科研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办公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㈡自筹资金建设的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项目减半计收。
㈢社区服务用房项目(按五室、六站、一中心要求建设的用房)按办公的收费标准减半计收。
㈣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属于国家或省政府确定扶持的高科技建设项目减半计收。
㈤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计收。
第五章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自行负责缴纳其他土地取得成本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㈠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农村宅基地以及经区、镇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免征。
㈡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政策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免征。
㈢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非经营性项目、办公楼、社区服务用房项目减半计收。
第六章租赁用地
第三十六条租赁用地是指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按年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租赁用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同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需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公开方式租赁。
第三十八条经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土地年租金不得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折算的租金标准,土地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土地租赁期间,如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则土地年租金标准自动随之调整。
第三十九条租赁地下空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改为完全出让
第四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成并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后,须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完全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依法转让。
第四十一条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建设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下列房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在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时,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以下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房屋权证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权证内记载的期限,土地房屋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规定时间起算。
㈠个人取得的拆迁安置住宅: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的4%(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4%)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㈡个人在划拨土地上的自建住宅: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合同成交价的8%(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8%)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后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㈢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酒店)及1999年12月31日前房管部门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房产转让时,由买受人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划拨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房管部门集资翻改建的,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㈣个人购买的政策性用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房改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等)。房产转让或抵押时,由买受人或抵押人按合同成交价1%(如合同成交价低于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则按我市计税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㈤单位经房改部门批准的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总额的15%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除第四十一条外,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在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上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下列房屋,需要将用地性质由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变更为完全出让用地的,按以下原则审批:
1.在1999年1月1日前(含1999年1月1日)取得用地,且土地房屋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须整体转让的,须报经国土房产部门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2.在1999年1月1日前(含1999年1月1日)取得用地,土地房屋权证上记载土地须整体转让的,及1999年1月1日后取得用地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本条规定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的,按以下原则计收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房屋权证已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合同约定、权证内记载的期限起算。土地房屋权证未记载土地使用年限的,按以下规定时间起算。具体标准如下:
㈠购买的原经市政府批准的属于划拨商品房性质的商业、酒店,1999年12月31日前房管部门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的集资翻改建商业、酒店,个人自建或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商业、酒店。该房产转让时,按以下方式计收土地出让金,但不进行土地使用年限修正:
1.酒店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容积率修正系数15%建筑面积
2.商业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楼层修正系数15%建筑面积
3.土地使用年限:属于1990年5月19日以前建设的划拨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属于个人自建房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房屋建成时间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其他房屋土地使用年限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㈡除了第四十一条和本条第㈠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划拨用地和限制性出让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如下:
1.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2.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3.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出让时征地补偿标准+相关规费)剩余年限/该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如用地单位提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配套费付款凭证,经国土房产部门或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根据付款凭证结合剩余年限修正予以确认。
4.拟出让时的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原合同价格(1+nr)[(N-n)/N]
若原合同价格(1+nr)大于拟出让时政府执行的同用途的基准地价修正值时,按拟出让时点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修正值计算。其中n=已使用年限;r=批准完全出让时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N=该用途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
5.非住宅项目政府批准用地之日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的,土地使用年限自1990年5月19日起算;政府批准用地之日在1990年5月19日后的,土地使用期限自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算。住宅自房屋建成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算。
㈢按照市政府专项政策规定取得的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涉及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出让金补交事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已明确收费标准和计算办法的,国土房产部门应按规定计收地价。特殊项目以及本规定未列出用途、未明确收费标准的建设项目地价,可根据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由市国土房产局提出地价计收方案,报经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四十四条本文件公布实施后,在本文件公布实施之前市政府相关文件中涉及地价征收的文件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市国土房产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出台相应的审批细则、专项地价征收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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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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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七种,分别是:《执法内参》编辑部、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全国三农法制中心、土地调研网、《三农调研》编辑部、三农法制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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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申请年龄在25-65之间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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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 (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 (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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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中心总部不提供工资,调研员岗位有可经营性项目,调研员联系的写稿组稿业务所得撰稿费或编辑费,由各调研员个人所有。另外通过联系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等资讯信息业务服务;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联系主题活动或驻外代理机构等都有一定的提成比例。具体收入来源和提成分成比例详见制度规定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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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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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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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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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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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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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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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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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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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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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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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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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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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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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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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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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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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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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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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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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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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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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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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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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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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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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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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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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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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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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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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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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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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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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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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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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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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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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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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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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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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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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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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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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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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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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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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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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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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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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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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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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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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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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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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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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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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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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