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维权有方略,切莫流汗又流泪!(5)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2-08
  四、农民工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哪些证据?
  农民工们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需要提供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工资单、收取押金等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决定书等。
  5、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需要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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