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07: 村民想要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话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6-30

粮食是人民生活必需的重要物资,因此国家对粮食收购、经营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3)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4)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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