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3-30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三门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栗金强认为,通过国家立法确立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新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杨慧中表示,制定国家监察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保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在优化权力配置、构建和完善监督模式的同时,实现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增强了法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济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张桂英介绍,“监察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通过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监督执纪反腐铁拳,保障了反腐败在法治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许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赵文峰认为,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对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医疗、讯问时长、留置时间、告知家人、法律援助,以及留置时间折抵刑期等诸多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民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更好地促进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漯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杨骁表示,监察法强化了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解决了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有助于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的职能是监督、调查、处置,其中监督是居于首位的。”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杨蕾说,监督就是要管住“好人”到“阶下囚”的广阔中间地带,信阳市纪委监察委设立6个执纪监督室和32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把日常监督落到实处,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综合运用“四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
    “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特别是将留置作为一种调查措施确定下来,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鹤壁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马锁文表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期间,鹤壁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全要素积极试用12项调查措施,自1月13日市县两级监察委组建以来,鹤壁市纪检监察系统已立案12件14人,其中包括监察对象9人;党政纪处分28人,其中包括监察对象15人。
    “监察法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防止出现‘灯下黑’。”濮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主任黄亚雄认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时刻向监察法校表对齐,时刻接受组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时刻做到忠诚干净担当,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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