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37:申请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后,在其生产过程中还要注意些什么?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8-25

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1)查阅或者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有关材料;(2)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进行监督;(3)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进行监督;(4)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进行检查;(5)对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检查、检验和鉴定;(6)必要时对无公害农产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第34条规定,认证机构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受理有关的投诉、申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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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被污染或者产地环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2)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的;(3)擅自扩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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