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评估验收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时间:2023-08-28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评估验收的通知》(农办质〔2023〕14号)《关于确定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的通知》(农办质〔2021〕5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3)》的通知》(湘食安办〔2020〕12号)精神,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简要通知如下。

  一、评估验收对象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三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的通知》(农办质〔2021〕5号)中确定常德市(鼎城区、桃源县,武陵区、安乡县、汉寿县、临澧县、石门县、澧县、津市市),宁乡市、南县、零陵区、永顺县。

  (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或提出验收要求的长沙县、新宁县、宁远县、双牌县、冷水江市、茶陵县、龙山县等7县市区。

  二、评估验收内容

  (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中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三个方面内容。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质量安全水平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具有社会调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

  (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对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创建县(市)党委政府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1-2分。

  (三)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行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两部门建立衔接机制,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应开尽开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等,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1-2分。

  (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情况。对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农质发〔2021〕7号),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监管员和协管员、定期规范开展巡查检查和快速检测(以下简称“速测”)、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理、监管信息公开公示等,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1-2分。

  (五)稳定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情况。对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和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通知》(农办质〔2019〕32号),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健全完善、运行良好、能有效支撑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1-2分。

  (六)乡镇开展农产品上市前速测把关情况。涉农乡镇全部配备酶抑制和胶体金速测设备、试纸卡(条),同步开展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速测,落实“用什么检什么”要求,规范出具速测结果,做到100%“检什么标什么”,2023年以来对豇豆种植户在生产期内至少速测1次,如未完全落实,总分视情扣减1-2分。

  (七)创建宣传引导情况。创建县(市)在本县(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标准化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宣传创建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与创建情况,如效果较差,总分视情扣减1-2分。

  三、评估验收程序

  (一)县(市)自评。创建县(市)对创建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通过本县(市)政府官网、新闻媒体等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将自评报告连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按计划年初已完成自评和结果公示的县市区需对新增加的2-7项验收内容进行验收评价,评价结果应按要求公示。各有关单位应在8月10日前完成自评和公示。

  (二)省级考评。省级考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集中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材料审查重点聚焦佐证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有效性,各有关单位应尽快将自评报告和附件材料电子版报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8月15日前应完成该项工作;现场核查主要围绕材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都将作为扣分依据。农业农村部将视情况派员参加有关县(市)的现场核查,拟于8月10-20日择期开展;集中答辩内容包括所有创建工作,重点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责任落实情况、政府支持创建情况、监管工作创新情况及创建成效。集中答辩拟于8月20-25日举办,具体日期和工作方案报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备案后印发。质量安全水平以2021-2023年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结果为测算依据。群众满意度情况以第三方开展的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为测算依据。

  (三)部级复核、公示和命名。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市)评估验收结果将于8月31日前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抄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农业农村部还将对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创建县(市)评估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和抽查,并随机抽取部分创建县(市)开展部级集中答辩。对符合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的,进行命名。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评估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无异议的,进行命名。

  四、材料报送

  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市)都应根据评估验收情况,提交一份创建验收自评报告、《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考评表》、自评报告公示截图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上述资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8月10日前应报到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评估验收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严格评估验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和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考评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结果真实有效。

  (三)加强总结推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评估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强化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模式,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在评估验收工作中遇到问题或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王颂华,联系电话:0731-84420707、13973123752,邮箱:342709442@qq.com

  附件: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考评表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和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创建单位考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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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agri.hunan.gov.cn/agri/xxgk/tzgg/202308/t20230814_29458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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