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41: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中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原则?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8-31

“房随地走”与“地随房走”这两个概念是我们谈及农村房屋买卖时会经常提到的两个原则。根据《担保法》第36条、《物权法》第182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在转让、抵押等处分时,具有一体化的特色,即两者应当一并处分,不得分别处分。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房随地走”这个原则。“房随地走”指的是某块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被买卖处分时,该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一并转让。与此相对应的,“地随房走”原则是指,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买卖处分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一并转让。根据这个分析,在农村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则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同时,与该房屋相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给买方,此即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地随房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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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或抵押,因此,农村房屋买卖中一般不会用到“房随地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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