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47:哪些农村房屋不可以出租?

来源:三农内参那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9-11


我国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参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和《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5条、第6条,以下农村房屋不可以出租:

(1)不具备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

合法产权证明材料通常是指房屋产权证,合法的产权证明不仅代表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也能代表房屋的合法存在。不具备合法产权证明材料的出租人,要么并非房屋的真实所有人,要么该出租房屋为非经审批的违章建筑。目前由于农村房屋整体权属登记管理混乱,各地农村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有所差异,因此不具备标准房地产证的农村房屋,如果有《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报建的批复文件和图纸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的,也可以认定出租人的合法产权。

(2)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农村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内活动,为了保障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用于出租的农村房屋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用于住宅出租的,必须符合居住安全标准;用于非住宅(商店或公共场所)出租的,须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标准;房屋与生产或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厂、库、站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产权补偿协议的。

承租人租赁农村房屋是为了获得占有使用权,如果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出租人作为被拆迁人已经与拆迁人签订产权补偿协议的,在不久的将来租赁房屋将被强制拆除,承租人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因此这类房屋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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