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48:农村房屋租赁合同有哪些形式?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9-12

根据《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农村房屋租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农村房屋租赁协议的形式有三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约定农村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包括哪些法律没有给予明确定义,通常情况下,可以包括:双方当面口头约定,电话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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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形式主要是指租赁双方虽然没有明确表示订立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但是一方以实际行动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例如,王某以游客身份入住村民家中,村民只是出于好心供其借住一段时间,并没有出租的意思,而王某住了半年,在此期间定期主动支付村民合理的“租金”,村民没有拒绝的,此时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用实际行为定了租赁合同。

三种形式的租赁合同存在一定差别。《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农村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任意一种合同形式;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被视为不定期租赁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知,不定期租赁的,租赁关系不稳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实际生活中,用实际行动订立农村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极为少见,通常情况下是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或达成口头租赁协。相较于书面租赁合同,口头租赁合同不易举证且租赁期限受到6个月限制,因此建议租赁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农村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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