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知识152: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的抢栽抢种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刘澈 时间:2023-09-18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9条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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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规定将抢栽、抢种以及抢建行为和正常使用土地的行为在时间上进行了区分。以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时间点,在此之后在拟征地上的栽种行为和建筑行为视为抢栽、抢种和抢建的行为,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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