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工作安排,研究起草了《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yc@cqnync.cn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护办法”字样。
附件: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三章禁捕管理
第四章其他涉水活动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本办法所称的水生生物保护,包括水生生物物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以及水域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
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物种保护与栖息地保护并举,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原则。
第三条【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是水生生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协调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网信办、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渝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方面的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区县政府及禁捕办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机制、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保护工作纳入考核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渔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监管能力,有效履行相应的保护管理职责。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对照市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相关方面的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工作。
我市县两级设立长江十年禁捕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农业农村、人力社保、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组成,探索禁捕办作为常设机制实体化运行,优化我市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小组职责,保留联合执法指挥部职责,推动专项打击整治顺利转段,实行常态化联合执法监管。
第五条【乡镇村居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县有关部门履行辖区水生生物保护属地责任,落实禁捕网格化监管,设置护渔巡护员,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群众自治和网格化监管作用,及时巡查、发现、劝导、制止、报告有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联勤联动】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跨省、跨区、跨部门以及街镇上下联勤联动保护水生物、禁捕打非工作机制,开展风险研判和联合执法工作。
第七条【财政保障】 我市各级政府保障水生生物物种及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日常巡护监管、执法能力提升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统筹生态补偿资金】我市建立涉水活动生态保护资金统筹使用办法。
非法捕捞、环境污染、建设项目等涉水活动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损害的,按照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统一纳入生态保护资金,由财政部门专项收取,用于加强水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保护修复和宣传教育。
第九条【督查与激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督查检查和年度考核。对水生生物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区域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问题领域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督办、警示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支持公众和个人参与水生生物保护,按照我市涉渔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对破坏水生生物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奖状(奖牌)、奖杯(锦旗)、荣誉证书以及奖金等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十条【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评价】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我市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和评价体系,构建数据平台,制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开展调查监测,组织禁捕效果评估和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发布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态环境进行调查监测。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水生生物栖息地专项调查。
科研机构可以在市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自主或者接受委托开展水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监测调查评估,并按年度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监测调查内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生生物栖息地重要物种;
(二)水生生物栖息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和生态状况;
(三)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主要威胁因素;
(四)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已有保护措施与效果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第十二条【水生生物种质保护】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保护单位建设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和物种保育中心,实现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共存共享。
第十三条【水生生物重点物种保护】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我市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生物保护计划,定期发布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长江鲟、长鳍吻鮈、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长薄鳅、华鲮、中华沙鳅、鳤、白缘䱀、细体拟鲿、棘腹蛙、棘胸蛙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人工繁育技术研究。
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重点物种增殖放流,促进野外种群恢复。
第十四条【栖息地保护】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规划。
禁止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挖砂采石、设置排污口。严格限制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阻隔天然水体的闸坝业主单位或运行主体,应当采取江河水系连通、生态调度、设置过鱼设施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繁殖和种质交流等需求。
第十五条【栖息地修复】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水生生物栖息地现状及胁迫因素,采取生境改造、再自然化等方式进行栖息地修复。
第三章 禁捕管理
第十六条【禁捕区域、期限及调整】 涉及长江支流、大中型水库等禁捕区域或禁捕期限确需调整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退捕渔民安置】人力社保部门应持续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对退捕渔民进行动态监测,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与乡村振兴、医保、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比对,监测预警需要救助的退捕渔民,动态掌握兜底保障的底数。
第十八条【禁捕水域监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落实禁捕水域监管属事责任,常态化联合公安、水利、交通、海事等部门开展禁捕水域“四清四无”专项执法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禁捕水域监管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巡查监管,确保禁捕水域监管工作有力有序推进。
第十九条【禁用渔具渔法】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禁捕区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探索建立水产养殖专用渔具渔法白名单。
渔具生产经营者、网络销售平台应当合法合规生产、销售渔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加强禁用渔具制造销售源头管理。
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禁止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捕水域。
第二十条【涉渔市场监管】 涉渔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渔具进销台账,建立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加强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禁止以“长江野生鱼”等为噱头进行虚假宣传,禁止渔获物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船舶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禁捕水域船舶日常监管,乡镇强化自用船舶管理。
依法打击取缔“三无”船舶,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加强船舶交易监督管理,禁止新建无证船舶流入市场
禁止“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和停泊。禁止船舶携带禁用渔具、钓具航行。禁止利用船舶从事非法捕捞、垂钓。
第二十二条【休闲垂钓管理】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探索设立常年垂钓区。
第四章 其他涉水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增殖放流、社会放生】 农业农村、法院、检察院、民宗委、生态环境和林业等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的原则,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社会放生活动的管理。
市民宗委应当加强对宗教信众放生行为的宣传和引导,督促宗教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放生宣传栏,引导教众合法、合规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
第二十四条【增殖放流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增殖放流管理体制,明确增殖放流物种种类及相关要求;
(二)公布增殖放流苗种生产单位名单,建立健全放流苗种管理追溯体系;
(三)建设适宜开展水生生物放流的场所、平台,引导、规范和监督增殖放流行为;
(四)组织开展标志放流和跟踪评估技术研究。
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社会放生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放流放生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增殖放流、社会放生的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放流放生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选育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第二十五条【大水面渔业】 我市未纳入禁捕管理的水库依法开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应当根据水域生态状况和渔业资源承载力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明确放养品种、放养数量、放养比例、捕捞时间、捕捞方式和捕捞量等,经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实施。
禁止大水面生态渔业投饵、投药、施肥。
第二十六条【外来物种防范】 养殖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选育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活体进入天然水域。养殖地点、品种、数量和防范措施等信息应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发现存在上款规定的养殖物种逃逸风险的,不予发放养殖许可证;对于已经开展养殖的,应当督促养殖生产者限时整改,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十七条【外来物种逃逸处理】加强观赏水族外来物种经营管理,外来物种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注重宣传引导,从源头上降低观赏水族外来物种被随意丢弃或放生的风险。
发生养殖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选育种的活体逃逸的,养殖生产者应当在知情后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补救措施,并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规划环评】 本市各类开发规划,可能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环评】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按照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和要求,编制水生生物及生境影响专题评价(论证)报告。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的专题影响评价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应当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市长江流域涉水建设项目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部门审批前应书面征求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书面征求市林业局的意见。
第三十条【补偿措施】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按照避让、减缓、修复的原则,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有效性进行监测和回顾性评价,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第三十一条【生态补偿资金】 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造成损害需要进行生态补偿的,建设单位须与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签订生态补偿协议,落实生态补偿资金。纳入生态保护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十二条【保护措施落实和监管】 建设项目所在市、区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该主动配合监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法能力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生生物保护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保障单位、单元、单兵作战等装备设备,组建群防护渔队伍,构建人防技防并重、专管群管相结合良好工作格局。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
市级有关部门和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渝机构应当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共享码头、趸船、视频监控等执法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强化数字支撑,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渔政执法数字系统平台,推动渔政执法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共享。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配合乡镇开展水生生物保护专项执法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护渔队伍组建】 各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护渔工作站、组建护渔队伍,配备护渔人员、巡护船舶等必要的装备设备。协助区级渔政执法机构工作。具体标准如下:
长江干流沿线区县(自治县)应当按照每20公里江段设置1个护渔工作站,配置4-6名专职护渔人员、2艘以上巡护船舶以及必要的装备设备。
嘉陵江、乌江重要支流沿线区县(自治县)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上述标准的50-80%配备。
其他区县(自治县)应当根据禁捕管理需要,配备1-3个护渔工作站,4-12名专(兼)职护渔人员,以及必要的装备设备。
专职护渔员可由区县(自治县)或乡镇(街道)通过劳务派遣、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产生。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吸纳退捕渔民。兼职护渔人员由乡镇(街道)在现有的群防人员中以增加职责的方式明确。
第三十五条【护渔队伍管理和职责】 专(兼)职护渔人员实行属事属地双重管理,其招聘、录用、培训、管理、考核、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将护渔队伍运行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专(兼)职护渔队伍及护渔人员应当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保护巡护、法规宣传等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破坏水生生物保护的违法行为。可在执法人员带领下,协助开展证据收集、临时处置和初步问询检查。禁止独立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网格化体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河长制组织体系和现有人员力量,设立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长江流域禁捕水域水生生态保护网格化管理体系。
网格长、副网格长、网格员的调整,依照市和本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网格责任落实情况和履职效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网格员职责】 各级网格员所在单位是本行政区禁捕水域水生生物保护责任单位,依法履行水生生物保护职责。
一级网格员主要职责:按照部门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和上级交办的打击非法捕捞、船舶管理、协助巡护、市场整治等责任,指导、监督、考核下级网格长和网格员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二级网格员主要职责:负责规范乡镇自用船舶,牵头整治取缔乡镇“三无”船舶,开展禁捕政策宣传,规范休闲垂钓行为,及时化解涉渔维稳及矛盾纠纷;动态跟踪退捕渔民生活情况;排查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网格长和网格员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三级网格员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禁捕水域水生生物保护政策宣传、走访摸排、信息收集、群防群治等工作,做好协助监督作用,及时劝导、制止、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违法行为,同时作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八条【执法协作】 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应当健全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联合执法机制,依托执法数字化平台共建共享视频监控等执法设施设备资源和数据信息资源。
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海事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强化执法衔接,案件及线索实行双向移交,形成闭环执法。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同区域间执法协作机制,确定联合执法、联动执法模式,构建执法监管网络,健全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第三十九条【区域协作】本市探索建立与相邻省交界区域的共管机制和联动机制,实施跨省合作巡护制度。
第四十条【应急处置】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大规模外来物种逃逸等重大自然或人为灾害严重损害水生生物资源的,相关属地街镇应及时报告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部门,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上报,并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应急调查、监测和评估。跨行政区水域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应急调查、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落实生态补偿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编制水生生物及生境影响专题评价(论证)报告、未按“三同时”要求落实各项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暂停施工,完善专题评价(论证)报告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二条【污染破坏栖息地责任】污染水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破坏水生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等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的,或者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携带禁止渔具责任】 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捕水域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涉渔经营者台账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涉渔经营者未建立渔具进销台账或索证索票制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运输、食用生产性捕捞渔获物法律责任】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渔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采购、加工、销售和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六条【船舶建造及捕捞责任】自建、新建乡镇船舶未按要求登记备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备案的船舶进行交易的,由交通部门对交易双方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误捕放生及增殖放流责任】 误捕误钓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放生拒不履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增殖放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养殖、逃逸责任】未经备案养殖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且发现养殖物种逃逸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养殖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的原种或子一代活体逃逸的,养殖生产者知情不报或瞒报、误报,或者违规放流外来物种、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妨碍公务法律责任】 在禁捕管理中,拒绝、阻碍禁捕管理执法人员、巡护队员执行职务,盗窃、抢夺、破坏被没收的渔具、渔船、渔获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暴力侵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渎职责任】 本市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检查和督察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非法捕捞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其他违法行为】 对本办法未设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附则】本法所指的术语: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建设项目专题评价分级审批: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的,专题评价(论证)报告由市级保护区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审查;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长江、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或涉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自治县)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涉及其它天然水域的,对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有重大或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查;涉及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或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查。
第五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年月 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nyncw.cq.gov.cn/zwxx_161/tzgg/202310/t20231026_12476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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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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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1.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资讯发布网站资源200个。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2.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3.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4.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三农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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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出去开展调研工作,需要携带身份证、调研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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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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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是两个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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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共204个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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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宣传推广党和国家农业、农民、农村等三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及三农项目;承担三农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承担农业、农村、农民等三农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工作;积极采集发布各类三农资讯,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资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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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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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百网站群包含核心网站,核心网站为政讯通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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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可开展收费项目: (1)地市中心可以开展各类网络会员、网站开发及维护、代写代发文稿及广告等资讯信息服务; (2)提供舆情监测、危机公关、网络推广、不良稿件及信息处理等网络舆情服务; (3)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等法律咨询服务; (4)行业商务活动、品牌推广、学术交流、法制宣传、活动策划,会议会展等主题活动。 具体收费标准和要求详见业务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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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从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我们要求调研员工作最好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不一定也是调研员,其他岗位的人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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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上传选题被退回有几种情况: (1)重复选题,后者不予审批; (2)选题上传内容格式错误或上传内容不全; (3)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工作区域范围; (4)选题内容超出调研员职权范围; (5)选题详情内容未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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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提交补证申请,说明证件丢失情况(原因、地点、时间等),提供与之前证件不一样的一寸照片,补办证件有效期时间和之前的一样,补办工本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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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注意保密不可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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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 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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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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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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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三农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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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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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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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三农项目有200多个网站。主要业务分为四大部分: 资讯与信息化业务:面向全国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发展三农信息化会员为主的网络资讯信息服务,提供200个网站资讯发布平台。同步为三农领域提供信息交流与沟通的平台,可以实现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的沟通交流。 法制与调研业务:依法开展三农领域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益活动等服务。 舆情服务业务:面向全国涉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或组织依法提供网络舆情方面的监测、处理、公关等服务。 行业与发展业务:综合管理与辅助各地市级中心的运营、面向社会提供法制领域的活动策划与企业发展定制服务。 同时有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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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的主要工作内容: (1)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党和国家法制政策及法治项目,为企事业机关单位提供全方位法治政策法规、法治资讯发布和法制宣传。 (2)弘扬正气、挖掘整理先进事迹和经验。 (3)反映社会不良现象,和危害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的行为、事件依法依规做斗争,维护国家集体人民利益。 (4)接受咨询服务、法律服务、行业信息服务。 (5)紧跟国内法制最新发展步伐,聚焦国家法制焦点敏感问题,及时发现最新、最热、最重要的资讯信息,完成全网和指定网站互联网信息监测。可以帮助法治部门快速传播信息,宣传主题,传播积极的正能量。 (6)提供互联网开发以及相关技术服务,广告经营等。 我单位调研员不在政府行政序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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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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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社会监督员要求是:一、合法中国公民,热爱和关注三农公益事业;二、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三、会电脑基本操作;四、有过媒体或公检法相关工作经验者均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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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受文单位,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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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由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建的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共同运营的调研、舆情及法制宣传应用平台,拥有200个独立域名网站和4个综合管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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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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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内参是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核心网站。宣传推广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动态和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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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成为政讯通·全国乡村振兴调研中心的调研员才有权申请车牌。申请需填写调研车牌《申请表》,并提供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可以从官网下载也可以向北京总部索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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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关注公众号有教学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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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请地市中心有这些条件。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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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向我中心进行投诉举报,但是您需要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举报信,内容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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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与农业部、司法部没有任何的关系,不属于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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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双百网分别是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可以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上查看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具体的网站信息。除此之外,也可在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等官网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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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好,调研员和监督员的网站平台使用数量是一样的,但是栏目不一样,调研员使用的栏目更具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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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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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需要看一下活动方案,如果活动适合的话,可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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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资讯采集不需要。制度里的选题申报针对的是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必须先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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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单位可以开具协查函配合您,您需要把派出所的全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发给我们,开具后可以拍照发电子版给您,如需要纸质版我们随后直接寄至属地派出所。如果开不出来是因为您以前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根据规定您申请不了调研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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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这样的,之所以留相同的电话,是为了内部方便管理,同时也是方便广大会员能够更加容易、便捷的联系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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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如果您想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总部通过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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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不知道您说的有偿业务运作指的是哪方面,但三农法制调研中心是可以提供有偿性服务,详细情况,您可以私信我们或者拨打网站下方的电话进行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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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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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首先需要您先将电子版材料整理好发过来。同时写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信内容要包含:你是谁、你要投诉谁、按照时间线索叙述发生了什么事、有什么配套的证据、和您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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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与我单位没有联系,只是为了方便业务开展,同时也是为方便会员更好的查询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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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站群里的网站按不同的行业、不同功能分类,同一类别的网站由一个后台控制,方便操作和管理。同一类别里相同功能栏目会重复出现,特殊的网站,网站栏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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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执法内参网是主要发布及解读行业政策法规,反映行政执法部门的最新动态、重大事件以及最新工作进展情况,展示执法部门监督、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同时,为群众提供投诉举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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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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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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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没有执法权,有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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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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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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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我们的核心网有14个,其中就含执法内参,其他13个分别是:三农内参网、执法调研网、三农调研网、农民调研网、农业调研网、政务法制网、农村调研网、农资调研网、农副产品调研网、土地调研网、三农资讯网、三农在线网、三农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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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个三农官网、100个行业网站、100个政务网站,共计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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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可以的,只有总部才可以发函,调研员可向总部申请,让总部协助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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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要看具体的活动的内容,如果适合的话是可以做主办方的,但用中心名义主办活动是两万起,需具体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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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的,只要您在任意官网上发布文章,其余的三个官网都会出现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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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三农相关的政策法规、执法司法、焦点问题、学术理论等方面的课题调研、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维权援助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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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包括,核心网站为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特殊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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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求职三农信息员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440269、010-69945235、010-56019387 联系QQ :2909421493、213552413 联系邮箱:qgsndy@163.com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邮编:100810 第二办公区:北京市 东长安街 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 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资讯发布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相应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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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舆情处理师的应聘需知 应聘舆情处理师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相应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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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应聘三农调研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qgsndy@163.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7.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以上材料可以登录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官网首页,找到【申请加入】栏目,点击三农调研员岗位申请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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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三农调研员的招聘条件 1.年满25-65周岁的中国公民。 2.应聘三农调研员要善于调查研究,了解和关心三农服务工作,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政务服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要求。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4.申请三农调研员需具有较高的政治法律素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政务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业代表、离退休干部、城乡居民代表、媒体工作人员、社区代表、有过调研工作经验等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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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招聘普法宣传员的岗位权益 1.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授权政讯通·全国三农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政务100网和行业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普法宣传等服务。 2.录用的普法宣传员会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普法宣传员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资讯发布、法律咨询、依法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知识讲座、公益活动)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普法宣传员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5.聘用的普法宣传员可协助三农调研员参加全国重点三农课题调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