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卖家在消费者维权中屡次“栽跟头” 原因几何?(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4-17
  上海一中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当前,网络购物已成为消费者的日常消费方式之一,特别是通过购物平台购买进口产品。
  前进口产品的常见购买方式包括代购和销售两种,代购体现的系委托合同法律关系;销售体现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网店是否基于消费者的特定委托事项进行产品的采购和出售。若网店系先行采购境外食品再向不特定消费者出售该产品,则属于销售行为,理应符合我国相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包括且不限于出售的食品应属于可进出口范畴,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并具备相关单证等。若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责任。公证费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由采取公证取证行为的一方自行承担。
  记者注意到,随着网购的兴起,“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身份购买网上代购产品,随即要求10倍或3倍赔偿的情况越来越多。
  以上海一中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为例,法院发现,同一原告提起多起诉讼的并不少。从现有统计数据看,其中倪某某26件,付某15件,张某某14件,阎某某11件,窦某某7件,游某某6件,刘某某5件,詹某某2件,汪某某2件等。其次,从被告的角度,被诉经营者较为集中,从现有统计数据看,连锁超市作为被告的64件,占比31.68%。
  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介绍,目前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关于知假买假问题,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李某即便明知陈某销售的燕窝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我国禁止携带、邮寄燕窝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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