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这些一户多宅合法,你的房子在其中吗?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3-27

我们国家目前对于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规定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必须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余的宅基地要么向当地机构提出进行收回,要么将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甚至会被强制拆除收回。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的调研员在调研工作中,却发现了这样的案例。

当事人小赵,是某市某村村民,家里年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修建住宅。在之后新房建起后,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当时由于分户,旧房两间仍由其父母居住。老宅基地其父拥有合法权属。

 

《土地管理法》这些一户多宅合法,你的房子在其中吗?


去年,在父母双亡后,小赵希望将老宅基地的住房所有权变更为自己,并计划对老宅进行翻修。由于家中没有其他兄弟姐妹,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因此老宅理应归他继承。然而,他已经拥有了一处新宅基地,如果将老宅基地过户给他,就会违反《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此外,他还有可能私下买卖或出租翻建后的老宅。因此,他一直未能完成变更登记。小赵向调研员寻求帮助并咨询,是否可以将老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转让给他?

当事人继承房屋形成一户两宅或多宅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不矛盾。《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物权原理,对普通房屋这种财产权的继承,其内涵主要是指对其具有的使用价值的继承,而当其不具有使用价值时,也就不再具有财产的性质内涵而继承了。

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实行的是划拨用地与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所以,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出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批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土地管理法


综上所诉,小赵家的一户多房现象,是合法的,并且可以因为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从而获得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研员告诉你,其实还有多种一户多宅合法情景合法,拆迁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安置: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2、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3、因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4、宅基地合法交易;5、符合当地分房建房条件为分户而另行建房的。拆迁安置费如何计算是要看多出来的房子是否合法,只要是合法多出来的房子,就应当按照政策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关于农村宅基地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法规以及其例外,你认可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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