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老百姓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干涉!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9-26

在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是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购买一杯咖啡,还是签订一份商业合同,都受到《民法典》的规范。

《民法典》第五条明确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条件下,我们有权选择与谁进行交易;有权决定交易的形式和条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签订或解除合同……

自愿原则保护我们的选择不受非法干涉。任何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我们真实意愿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民法典》的自愿原则是我们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保障了我们的选择自由,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了解并运用自愿原则,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我们应该珍视并行使自己的自愿选择权,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选择。让我们共同努力,维护一个自由、公正的民事活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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