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财产属于全体村民 任何人都不能侵占!

来源:三农内参编辑部 作者: 时间:2024-09-25

村委会在村里胡作非为,管天管地,还大言不惭地说村里的财产都是他们的,这就是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在于促进本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工作等,而非成为凌驾于村民之上的“统治者”。村委会应当明确自身定位,树立服务意识,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每一项决策都符合村民意愿,每一项行动都经得起法律检验。

面对村委会可能出现的越权行为,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强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通过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让村民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确保村委会的决策透明、公正;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乡村法治秩序。

三农内参【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招募三农调研员,关注三农焦点问题,解决人民群众的相关法律诉求,致力于我国三农事业发展,欢迎您加入010-56222885、010-56019387、010-69945235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