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4年第三季度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作者:佚名 时间:2024-10-21

  

  

  2024年7月至2024年9月间,天津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182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进行了检查,对588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对244批次样品开展了风险监测。现将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警示如下:

  一、检查没有发现水产养殖生产单位违法使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行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品全部合格。

  二、检查发现有6家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存在使用合法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外,使用过期或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情况,可能导致其养殖的水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我委将进一步关注,相关水产养殖单位名单如下:

  

  序号

  水产养殖单位全称

  所在地

  养殖品种

  存在安全隐患的投入品名称

  处理结果

  1

  徐淑国水产养殖户

  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

  鲤鱼、鲫鱼

  六味肝肾康(未经批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责令停止使用,发放“明白纸”等宣传品,指导依法使用养殖投入品

  2

  曹伟水产养殖户

  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

  鲤鱼、鲫鱼

  甘草浸膏(过期投入品)

  责令停止使用并销毁

  3

  韩世景水产养殖户

  津南区八里台镇大韩庄村

  南美白对虾

  自制畜禽堆肥

  责令停止使用

  4

  天津静海区重杰水产养殖场

  静海区杨成庄乡双窑村

  鱼

  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过期

  责令退回厂家销毁

  5

  天津恒兴富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西青区王稳庄镇小泊村

  南美白对虾、鲤鱼

  漂白粉过期

  责令退回厂家销毁

  6

  天津市泉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

  草鱼、南美白对虾

  聚维酮碘溶液(水产用)过期

  责令退回厂家销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将上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监督检查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工作联系电话:022-63083846

  


原文链接:https://nync.tj.gov.cn/ZWGK0/TZGG152022/202410/t20241012_6750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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