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专访:吴建雄教授解读监察法(4)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3
  十九大报告把“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国家监察法立法的目的,从功能作用上讲,就是要实现反腐败斗争中的“良法善治”。当下,就反腐败法律而言,离“良法”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反腐执法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而刑诉法无论从价值取向和程序设置上,都无法满足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因而出现查办腐败案件必须借用“两规”的党内措施的现象。这种法律资源的严重不足,成为制约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瓶颈。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手段,破解反腐执法必须依赖党内“法规”的困局。监察法在调查手段、强制措施、证据标准等规范设计上考虑到腐败犯罪与普通犯罪的不同特点,在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两者之间衡平原则基础上,而作出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特殊规定,正是监察法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特定价值所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一部能解决腐败问题、管用的法律,为腐败的善治提供有效的法治资源。
  吴建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全党全国上下酝酿已久、期待已久、关注已久。监察法以宪法为依据,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从监察法的制定和内容看,突出了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反映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创新,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的新鲜经验,体现了新形势下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是一个成熟的国家立法。其突出特点是:
  一是立法体例科学、内容全面、逻辑慎密、规范完整。监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条。总则明确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监察原则;分则规定监察主体,包括监察机关的产生程序和领导体制、派出监察机构、监察官制度;规定监察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和管辖问题;规定监察职责,包括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和职责;规定监察权限,包括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需要有关机关协助的措施和相关证据规则;规定监察程序,即工作流程,包括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处置、移送起诉、申诉程序;规定反腐败国际合作,包括双边多边合作、追逃追赃和防逃等制度;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两个方面;规定法律责任,包括有关单位和人员、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基本体现了立法的完整性。
  二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突出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第一要义。这是因为,反腐败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依法治权的系统工程,客观要求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通过对公权力和公务人员的全方位监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的主动权,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功能的最大化,不断提升党和国家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
  三是监察主体的产生和监察对象的拓展,创新和丰富了我国监察制度的内涵。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各级监察委员会,既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机构分散、打击不力等问题的对策选择,是实现国家腐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保障。实行国家层面反腐败机构的集中统一,使党的反腐败决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使权力机关的反腐败监督通过法定程序落到了实处。
  四是监察职能定位和监察权限设置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和运行规律。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将目前监察机关实际使用的十余种调查措施以国家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特别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中,可以采取留置调查措施,为揭露、证实、惩治腐败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它适应了腐败问题违规与违法交织的特点和规律,是查办职务违规违法和职务犯罪措施的制度创新。
  五是严格规范监察程序和强化对监察的外部监督,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法治原则。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专设监察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如对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的,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期限和审批程序,以及被留置人员的基本人权保障。这些规定,为监察权的行使,构筑了严密的制度笼子。为加强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内外监督,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细化了多项监督措施。这些规定的细化和实施,必将促进监察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