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法院:自主议价效果好 处置财产效率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1-15

  2018年11月9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首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当事人自主议价方式确定一房产财产处置参考价,议价金额确定为42万元,极大地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了确定财产价值过程的“零费用”,使执行案件处置财产时更加公平、公正、高效,为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插上了翅膀。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陕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因借款产生纠纷,陕州区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未予履行,中国某银行陕州区支行申请强制执行后,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陕州区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房屋进行处置,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后,阐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议价,仅不到一小时时间,双方就自主议价成功,确定该财产的处置参考价为42万元,从而完成了拍卖前的准备工作,目前该房产已在淘宝司法拍卖网成功上拍。(作者:张沙沙、梅立民、徐瑞龙、陈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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