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失火不仅被判实刑 还要担“双责”刑罚与复绿需并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12-11

  “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损失,年纪也大了,没有体力进行补种树木。”这是失火案被告人彭某在庭审现场的辩称。

  2017年12月,被告人彭某到福建省德化县龙门滩镇霞碧村“金墘”山场扫墓时,在墓埕焚烧杂草,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148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190元。

  审理此案的林法官在被告人彭某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与其沟通、释法,望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及主动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以争取减轻刑罚。直至宣判前,被告人彭某始终不愿有任何作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因扫墓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4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未能主动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也未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悔罪表现差,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彭某失火烧毁有林地148亩,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人彭某过失烧毁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德化县国有商品林场有林地和立木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彭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在被烧毁的148亩林地范围内按林业主管部门规划植树造林,保证成活率85%以上,以修复生态环境;三、被告人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德化县国有生态林场经济损失6900元;赔偿德化县国有商品林场经济损失28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彭某未上诉。

  被告人彭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但未认识到其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未采取积极作为而获实刑。谨以此案警醒广大群众一旦触犯法律底线,不仅要被追究破坏生态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起复绿的民事责任。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刑罚与复绿需并重。

  (通讯员 黄衍青 郑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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