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家庭暴力的司法救助体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29

  2016年3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称《反家暴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家庭法律规范,对于基于亲权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内部,有了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和规制。根据该法规定,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侵害行为,该法所列举的家庭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特征,因此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轻则是民事侵权,严重则可能是犯罪行为。需要强调的是,此次法律规范并未明确社会学意义上的所谓“冷暴力”。百度百科中关于冷暴力解释为:冷暴力是暴力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家庭冷暴力,多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等行为,实质是精神虐待。因此冷暴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更大程度是基于中国现实的社情民意以及法治环境。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立足我国农村现实情况,分析研究家庭暴力本质上的违法性特征,针对解决家庭暴力法学问题,如何建立家庭暴力的司法救助:

  一、实体法方面的保护

  家庭暴力即使有着看似合理合法的动机,也会因其使用非法的手段,应受法律的惩罚。至少在立法层面,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是完善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警告。我国《刑法》中更是对构成犯罪的虐待、遗弃行为科以更严厉的刑罚。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列为法定的离婚情形之一;且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受害人可以主张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的民事权利。我国《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均丧失继承权。我国《侵权责任法》亦规定了侵害他人权利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但其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以家暴为由诉求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因为现阶段我国实行婚姻财产共同共有制度,这样分割没有意义,这是一种错误的司法理念。根据我国《民法》、《婚姻法》的规定以及法律精神,夫妻共同财产实质上是按份共有制;且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金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属于特定支付内容,不能计入共同财产内容,不可剥夺,不能冲抵。人民法院可以指导对共同财产进行析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二、程序法方面的保护

  家庭暴力行为在司法审理中多会遇到难举证、难认定、难赔偿等问题。总体来看,农村受害人提供的多为自己一方口述的“孤证”,法官很难认定为家庭暴力。针对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在证据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主动司法。首先,人民法院可以对受害人进行举证指导。根据相关诉讼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自诉案件时,对于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据要求的,应当及时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告知需要收集的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方法。其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依申请调取证据。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调取。最后,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认定免证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构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即可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此外,当法官调查时,对于家庭暴力情形,邻居知道,村委会或居委会知道,双方父母知道,子女知道,即可认定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维护权益,最公正的应当是诉诸法律。尽管我们法律还有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目前立法已足以维护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权益,全面的司法救助体系是当前最有力的保护措施。法律程序的启动除了当事人求助于法律,《反家暴法》规定了强制报告义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社会联动反对家暴,国家法律程序就容易启动起来。另外,当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到可能涉嫌犯罪时,公安局、检察院的主动介入会为受害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极强的精神慰藉。《反家暴法》颁布的亮点无疑是规定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可依法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可依法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为全面建设我国司法救助体系又添一臂之力。( 罗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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