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丨最高检牵头出台意见,全面回应非法集资刑事案重点难点 (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2-21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当前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全面回应和规定。发布会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围绕《意见》进行了解读。
  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据公安部数据统计,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立案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千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告诉记者,当前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严峻,案件高发多发,涉案金额攀升,涉及范围广,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呈现出大要案件多发、涉及领域广泛、手法变异、欺骗性强等特点。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集资参与人数量众多,非法吸收的资金数额巨大,多数案件是因资金链断裂后才案发,追赃挽损难度极大。”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认为,办案实践中,最大的难点是涉案财物追缴和资产处置问题。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此次出台的《意见》对涉案财物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涉案财物处置方式、追缴处置涉案财物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对于分别处理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姜永义说,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依法作出判决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在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下,切实履行协作义务,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做好涉案财物清运、财产变现、资金归集、资金清退等工作,确保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减少实际损失。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同时明确,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