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丨最高检牵头出台意见,全面回应非法集资刑事案重点难点 (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2-26
  P2P平台设资金池违法
  针对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说,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
  根据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其中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网信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
  缐杰说,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种新型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层出不穷,群众理财观念逐渐由保守的储蓄型理财转变为积极的投资型理财。许多普通群众投资愿望强烈,但防范意识薄弱,相关金融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欠缺。”缐杰说,这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侥幸心态,渴望短时间致富;二是盲从性大,尤其体现在非法集资犯罪中,一旦周围有人参与,便认为风险降低,从而缺乏识别风险的能力;三是法治意识淡薄,明知某些行为如高利借贷、传销等可能是不合法的,仍然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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