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让法律更有温度(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2-22
  借力司法救助破解执行难
  阿苏市居民张某和黄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一次纠纷中,黄某被张某失手打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家中留下年迈无生活能力的母亲。而张某家中也极其困难,无法进行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发生案件被告人无财产可提供执行、“执行不能”,致使申请人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一度陷入贫困的情况。
  面对此类特困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执行不能”之间的矛盾,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多措并举,通过快速救助通道为当事人送去司法救助。
  “对情况紧急、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群众起诉,我们先予立案受理,并及时审核、上报、审批。”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马莉介绍,为保障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法院减免困难当事人诉讼费,并进行适当的经济救助,帮助贫困群众暂解燃眉之急。
  马莉说,针对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的劳动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纠纷的涉民生案件,包括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家属不愿请辩护人的、家庭经济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请辩护人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亲属,法院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据介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救助资金在化解执行难案件中的作用,专门出台《阿克苏地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项行之有效的司法救助措施,助力破解执行难。
  8类未成年人可获司法救助
  根据去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8类因本人或其抚养人遭受不法侵害等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可获国家司法救助: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身体出现伤残或者心理遭受严重创伤,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抚养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财产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未获得合理补偿、救助,造成生活困难的;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致使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抚育费,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因案件造成生活困难,认为需要救助的。救助金额一般以案件管辖地所在省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
  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主任王秋丽介绍,《意见》中规定,对特定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要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发展需要,给予特殊、优先和全面保护,既立足于帮助未成年人恢复正常生活学习,也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如发现属于救助对象范围的未成年人,即可启动救助程序,无需再确认其是否能够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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