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证据要经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25
 
  在海淀区检察院,记者采访了公诉部检察官邹振。据他介绍,在办理李某、印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时,检察官办案组通过查看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实验、核实证人、对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细致复核,最终排除螺栓在作业中意外脱落的可能性,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证据达到了起诉标准。
  “这得益于在办案实践中形成的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的亲历性审查模式。检察官不能局限于在卷证据,要通过调查核实去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邹振认为。
  审前过滤:前移错案预防关口
  东城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范媛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其在办理张某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发现,认定被害人损伤不低于轻伤二级的鉴定结果出自一份临时鉴定意见。如果据此认定张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不符合案件审查认定的证据标准,按照法律规定,应对被害人的伤情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在这种情况下,范媛丽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但被害人拒不配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害人伤情不明,便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前接侦查、后接审判。这个环节就像一道‘闸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严格过滤,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孙华在接受采访时这样形容。
  孙华介绍,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条件的案件,拦截在审判程序之外。2017年上半年,该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法定不起诉91件137人,相对不起诉382件472人,存疑不起诉210件254人,共占审结案件的7.62%。
  今年年初,通州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卢松涛在办理高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的取证民警为同一人,且笔录时间重合,故将上述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并对被害人以及证人重新取证。
  除了发挥不起诉“闸门”作用外,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坚持证据合法性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把证据关,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纠正完善瑕疵证据。记者注意到,今年上半年,该市共对62件案件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孙华告诉记者,对于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回避、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等案件,公诉部门不仅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还主动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针对符合庭前会议适用范围的案件,将主动建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全市公诉人2017年上半年共参加庭前会议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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