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7)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4-03
第三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第三十五条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由三名以上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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