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调整2017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条件,有房没房的都要看!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13

西藏调整2017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条件了!有房没房的都要看看!为进一步加强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国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重点抽查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6〕105号)精神,西藏自治区住建厅结合本地实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有关具体业务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通知》),严厉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西藏

一、严厉查处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

近期西藏发现不法分子通过张贴公积金贷款、公积金提取等小广告,以及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材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备案登记表、房产证等,下同)等手段,以欺骗形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此,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务必高度重视,严把资料审核关。

1、管理中心在受理住房公积金取(贷)业务申请时,要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提前告知申请人(含担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实施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疑似提交虚假材料的,管理中心要逐一核实甄别,经查证属实骗取骗贷的,管理中心要没收其提交的申请材料、或者对已经形成骗取骗贷事实,后经发现的,管理中心要依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将该职工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并将失信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

3、管理中心要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增强业务人员对虚假申请材料对鉴别能力,提高防范骗取骗贷的行为。

4、各地(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房屋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核查、协查机制,加强对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对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和中介,通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

为切实增强职工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是获取贷款的先决条件,管理中心要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决定是否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又无法证明其特殊情况的,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逾期还贷次数不含助学贷款逾期次数,但助学贷款已形成呆(坏)账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调整部分提取和贷款条件

1、经当地管理中心同意,缴存单位可适当缓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无特殊情况未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2、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同时,贷款金额按建造(翻修、大修)住房总价的80%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现行最高贷款额度。

公寓住宅楼不得以建造(翻修、大修)住房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住房抵押、或者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可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

4、本区缴存职工在区内跨地(市)异地购房的,原则上可采用所购住房抵押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采用放贷中心所在地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担保的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外缴存职工在我区购房的,以住房抵押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催收机制

各管理中心要不断健全和完善贷后管理机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借款人逾期行为的管理,原则上连续逾期3个月以上的,应进行电话催收、派人上门催收或向借款人单位发信函催收;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的,应发律师函催收,仍不按期归还的,应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自然人担保方式贷款的,在催收过程中可告知担保人,并协助催收。

各管理中心要将业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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