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毒品几十元 卖了三包判了三年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04

  一直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对毒贩们的惩罚更是重上加重,但面对毒品这种巨大利润的诱惑,仍旧有亡命之徒在铤而走险,进行毒品交易。近日,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三起贩卖毒品案。

  A三次销售海洛因总价130元男子获刑三年

  1968年出生的男子曾某,住在绵阳市涪城区,曾因犯流氓罪和三次盗窃罪分别获刑。然而,曾某并没有汲取教训,刚刚从铁窗里走出来的他,又干起了销售毒品的勾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曾某在游仙区开元场以4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海洛因一包;2018年1月3日,曾某在开元场以50元的价格向白某某贩卖海洛因一包;2018年1月4日,张某某在曾某位于游仙区开元中街的租住房内,以赊款方式购买40元海洛因,当曾某正在为其分装毒品时,被侦查人员挡获,并现场查获疑似毒品一块。经计量称重,所查获的疑似毒品重0.8克,经鉴定,所查获疑似毒品物检测出海洛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在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B毒友介绍200元生意换来有期徒刑6个月

  同样因为销售毒品付出代价的,还有1996年出生的高某某。2018年10月23日下午,高某某接到贩毒人员王某某的电话,告诉他有顾客需要购买200元冰毒,并表示愿意将该笔生意介绍给他,自己从中赚取差价。高某某收取毒资后,自行在他人处购买了冰毒,在乘车抵达约定地点等待顾客收货时,被民警当场挡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出0.37克冰毒。经鉴定,被扣押的冰毒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最终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C想瞒天过海在车上交易不料被侦查人员抓个正着

  和以上两名被告人比起来,1979年出生的陈某就要显得“老练”多了。在得知顾客有购买需求后,狡猾的陈某特意选择在车上进行交易,以为这样就能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网。

  2018年7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与毒品购买人文某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与文某一起乘坐一辆SUV车至游仙区芙蓉路河堤。在车内,陈某以3900元的价格贩卖给文某甲基苯丙胺(冰毒)一袋,交易完成后,双方乘车至游仙区东津桥桥洞下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双方交易甲基苯丙胺一袋、陈某随身携带疑似毒品若干。经计量称重,双方交易的甲基苯丙胺重14.53克,陈某随身携带疑似毒品共重3.09克。经鉴定,双方交易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陈某随身携带疑似毒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咖啡因。

  然而,这并不是陈某第一次触碰法律红线。经查,2004年11月,陈某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其随身携带3.09克毒品无证据证明不是用于贩卖,故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数量也应认定为其贩毒数量。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王军 赵倩 张倏越 邓勇)

三农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三农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三农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