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划转环保审批权限 防止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12
  建议与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政,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立法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环保行政审批与监管权限的合法性,及时修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界定、科学划分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尽快正面回应和解决改革实践中基层行政部门的诸多困惑,及时解决权力与责任对等关系调整滞后、各层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不对应等问题,确定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及责任,明确开展监管和接收书面执行报告的责任主体,以适应新形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重新制定部门职能,完成部门职权梳理。围绕保留、取消、下放、划转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划分事权,理清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管职责,着力构建部门间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统一范围,统一标准,逐条逐项制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避免部分地区和行政管理者为追求改革政绩,推诿扯皮或揽权不放,寻求短期改革效果,对改革内容及衔接机制准备不充分,仓促推进审批改革,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等问题,影响改革实效。
  三,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环保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划转调整后,应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细化执法程序和具体操作流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履行监管职能,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生态环境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培训,调整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环保审批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享、相互衔接,明晰责任,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确保监管责任无盲区、不交叉,防止监管越位、缺位、错位,切实把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到实处,优质、高效、有序、稳步持续推进环保行政审批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行政监管力度。要深化事前审批改革,划清审批监管责任,做到权责明确。要抓住环保审批权限划转后的审批和监管环节如何衔接的关键环节,对环保行政审批与监管加强监督和问责,消除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积极探索推行以责任追究、资源共享、综合协调为主要内容的环保行政审批与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系统的监管体系和协调机制,完善网上审批监管电子监察系统,依法全程监管,克服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束缚,强化对环保行政审批和监管实时动态监控,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建立年度考核机制,探索全过程跟踪机制,全程跟踪审批、发证、监管全过程,及时发现、纠正和解决问题,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逐步实现审批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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