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健全预算制度,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预算审查监督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全面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采用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情况报告。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可以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并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开展初步审查监督工作时,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建立预算审查专业代表小组,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可以建立预算审查专家顾问制度,聘请预算审查监督顾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重大财政政策发布后,应当及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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