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18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对预算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草案报告;
  (三)预算收支总表;
  (四)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和有关说明;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
  (六)部门预算草案;
  (七)政府债务情况表;
  (八)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九)在具体编制预算草案过程中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
  (十)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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