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3)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6-21
  第十三条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就预算初步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对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提出年度预算分析报告,作为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应当召开会议,听取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关于本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依法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市、区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收入预算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是否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科学预测;
  (四)支出预算安排是否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是否满足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重点工作需要,预算安排是否科学、规范、适当,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六)部门预算是否涵盖部门的全部收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支出安排是否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绩效评价机制是否健全;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是否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是否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结构是否合理、适当,是否有效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债务规模是否严格限定在国家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我市实际需要,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九)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实现预算的保证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对本级年度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反馈给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
  市、区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机构将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和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草案及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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